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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者。
五、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業務之部門。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 EN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及經本會認可者。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法令遵循。
七、風險管理。
八、主辦會計。
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