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業務之部門。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及第一項人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四條各款所定之職務者,應取得或具備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依其他法律或期貨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與第一項人員職責相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法令遵循。
七、風險管理。
八、主辦會計。
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每一期貨信託基金之運用,均應指派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基金經理人專人負責: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交易決定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曾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二年以上者。
四、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擔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職務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其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第四十二條至本條第一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業務之業務員,除基金經理人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業務員及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向同業公會辦理登記:
一、符合前項資格條件者。
二、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且參加同業公會所舉辦期貨信託法規測驗合格者。
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且具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三年以上經驗者。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對銷售之期貨信託基金有充分之專業知識,其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