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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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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第 35 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
EN
第 14 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至少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