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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二、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聲明書。
四、分支機構業務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辦理該期貨信託業務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取得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者,非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該分支機構不得開始辦理期貨信託業務。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 EN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許可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時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前項第五款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行為及兼任規範。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案件,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具備之條件,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者,於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或以該證券為標的之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期貨信託事業所持有發行公司股份之股東代表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於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或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其股份之計算,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