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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
二、與投資人為投資境外基金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三、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投資人指示意旨或利益相違背之行為。
五、違反投資人之指示,運用其資金。
六、經本會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募集及銷售、撤銷或廢止者,仍有募集及銷售之行為。
七、同意他人使用總代理人、銷售機構或其業務人員之名義,從事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或指定未符合資格之銷售機構或業務人員從事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
八、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有違反法令或自律機構所訂之行為規範。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規定不得從事之行為。
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不得對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 EN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暫停該基金募集及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書件有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聲明,其情節重大。
三、有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應經金管會核准情事,經金管會退回或不予核准,仍予以變更,其情節重大。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所定於國內募集及銷售總額,其情節重大。
五、有第四十條各款情事之一,其情節重大。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本會於核准申請或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其情節重大。
七、違反其他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致影響投資人權益,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