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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EN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維護期貨交易之秩序、公正及保護期貨交易人或委任人事項。
二、關於防止期貨交易之操縱、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委任人或第三人誤信等不法之行為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期貨管理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五、關於會員業務紛爭調處事項。
六、關於會員及會員代表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章程、規則等之處置事項。
七、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章程之訂定或修正,經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其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