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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業務員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得免參加前項職前訓練。
取得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所定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該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第二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之交易決定人員、內部稽核及主辦會計以外之業務員時,應依同業公會所定時數,參加職前訓練。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取得許可證照之期貨經理事業,其現職之主辦會計,得免參加第一項之職前訓練。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 EN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及經本會認可者。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 EN
從事第七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除本規則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主管或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執行第七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有關交易決定之業務員,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交易決定人員,如為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決定,應具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知識或經驗,並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