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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EN
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於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者準用之。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 EN
期貨結算機構申請設置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期貨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其未具備足夠場所及妥善設備以進行其業務者。
四、未具備稱職人員,以進行其業務者。
五、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本會為評估前項第三款規定情事,得要求該結算機構洽請專業或公正人士進行評估並出具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