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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EN
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
期貨結算機構之營業、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其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期貨交易所之規定,除本章另有規定及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外,於期貨結算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