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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期貨商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十六條之四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期貨商如符合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條件,得檢具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增加對該海外事業之投資金額。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 EN
期貨商申請投資外國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警告處分。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命令解除或撤換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停業處分。
四、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撤銷或廢止分支機構或部分營業許可處分。
五、最近一年未經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依其章則所為停止或限制買賣。
六、最近三個月期貨商之平均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四十,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並符合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且無第二十二條所定之情事。
七、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且與其他經本會依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核准之資金用途合計不得超過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但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不符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

期貨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營業計畫及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及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組織編制與職掌:應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及部門職掌與分工等項目。
(四)人員規劃:應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等項目。
(五)開業當年度及次年度之財務狀況預估:應含開辦費、年度財務預估及編表說明等項目。
三、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外國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一)管理範圍。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資產之管理。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財務及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及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六、申請日國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期貨商申請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資金回收計畫及被投資外國事業未來三年每年收支盈餘之預估等項目。
三、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外國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一)管理範圍。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資產之管理。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財務及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及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六、申請日國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轉投資事業概況:應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資本及股份、所營業務項目種類及最近三年度財務狀況等項目。
八、合(投)資協議書。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