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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行政院所為之公告或第二項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或第二
十一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解釋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 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 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