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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第二章期貨交易所之規定,除本章另有規定及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外,於期貨結算機構準用之。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二、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七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犯前項之罪被發覺前,該法人提出告訴或告發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十條第四項、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九十三條所發布之命令。
三、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於所指定之期貨結算機構進行集中結算,或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四、期貨商違反第七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五、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六、期貨服務事業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規定。
七、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為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調查,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文件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到達辦公處所備詢,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
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