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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參與合併公司之董事會、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二、合併契約書:除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如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並應記載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客戶之權益保障措施。
三、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
四、參與合併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參與合併公司財務報告。
六、獨立專家對本合併案表示換股比例合理性之意見書(包括計算換股評價方法之合理性)。
七、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後組織結構暨營業處所之調整、合併後之經營策略或方針、合併預計進度與時程、預計效益及未來二年財務狀況之預估、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合併後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整合規劃、受益人及原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客戶之權益保障措施。
八、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
九、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十、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意見。
十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合併時,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時,同時申請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得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金融機構合併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金融機構合併時,董(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經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核對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同意之。
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合併之金融機構名稱、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名稱、總機構地址、業務區域及發行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因合併對於消滅機構之股東(社員)配發該機構或其他機構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與配發之方法、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對債權人、基金受益人、保險契約權利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保障方式。
四、存續機構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機構之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