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EN
保護機構監察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通知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時,應同時副知本會,並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本會。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