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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發行人發行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國證券或指數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
發行人發行前項認購 (售) 權證,其履約給付限以現金結算方式為之。
發行人發行第一項認購 (售) 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 EN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票或其組合、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指數。
三、經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並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外國證券或指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連結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