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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證券商應揭露下列財務概況: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查核意見。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三、證券商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三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