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其代表人辦事處不得經營本法第十五條之業務。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