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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證券商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 EN
設置證券商,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二、公司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
四、內部控制制度。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資產負債表。
六、股東名冊。
七、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
八、監察人名冊。
九、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十、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五)。
十一、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二、已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十三、已依第八條規定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之契約。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