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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前條第一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 EN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