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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股東因變更戶名辦理留存印鑑或簽名式變更者,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辦理前項變更戶名時,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準用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 EN
股東將留存印鑑更換新印鑑或更換為簽名式者,須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填明加蓋舊印鑑之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舊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股東印鑑卡及持有股票,送交公司辦理登記,辦妥登記後於次日生效。
辦理前項印鑑更換時,因股票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設定質權中或已賣出,而由股東證明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提示股票辦理者,得免提示之。
前項設質股票,經解除質權時,應即提示股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一項更換為簽名式者,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得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填明加蓋舊印鑑之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前項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係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辦理者,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股東:本國自然人股東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自然人股東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法人股東:
(一)法人股東須檢具申請函,並加蓋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三)法人股東負責人依前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除前二款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辦理第一項印鑑掛失時,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準用之。
第一項更換為簽名式者,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得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