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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前條之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
公司股款、債款繳納憑證之轉讓,應於前項規定之限期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