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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始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其內容不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