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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通知及繳納方式:
一、安定基金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各保險業各該年七月份至次年六月份應適用之提撥率等級之審查結果,各保險業應依通知適用之提撥率等級及第二條附件、第三條附件所列提撥金額計算公式,按月計算各該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應繳納之保險安定基金,並應於次月底前向安定基金繳納。
二、保險業繳納之保險安定基金與應繳納金額不符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溢繳者,安定基金得不辦理退還,逕行留抵次月份應繳納之保險安定基金。
(二)短繳或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安定基金應以書面通知,並得報本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核處。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
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資本適足率」分為「百分之三百以上」、「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百」、「百分之二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五十」、「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或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且其中至少一期在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一百五十或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二」等五級。
二、「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為第一級至第五級等五級,其評等係根據「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等五類訂定指標,以各指標之評等及權重所計算之加權平均值決定各公司之等級。
三、提撥率係由前二款所定「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布區間所構成之二維矩陣決定,將提撥率分為六級如附件所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
四、提撥金額計算公式如附件所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
財產保險業所提撥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資本適足率」分為「百分之五百以上」、「百分之四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五百」、「百分之三百以上,未達百分之四百」、「百分之二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三百」、「未達百分之二百或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等五級。
二、「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為第一級至第五級等五級,其評等係根據「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等五類訂定指標,以各指標之評等及權重所計算之加權平均值決定各公司之等級。
三、提撥率係由前二款所定「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布區間所構成之二維矩陣決定,將提撥率分為六級如附件所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
四、提撥金額計算公式如附件所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