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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