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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N
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服務中心。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服務中心,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業務範圍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服務中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事項。
二、核保簽署以外之核保作業。
三、理賠簽署以外之理賠作業。
四、接受保戶辦理保全或契約變更申請、將申請文件及代收貸款之本金及利息轉送所隸屬機構。
五、無須核保人員簽署之保全或契約變更作業,且不涉及款項支付核決。
保險業有於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檯者,準用第二項規定。
保險業有於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檯者,得於保險櫃檯辦理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事項。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通訊處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
保險業通訊處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
二、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
四、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
五、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
六、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但不得簽發保單或暫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