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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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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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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 3 條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二、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
三、配合主管機關法令政策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事項。
五、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六、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七、督促及查核會員自律,推動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八、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11 條
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其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