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簡易人壽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