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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N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EN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章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書。
五、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書。
五、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