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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EN
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揭露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淨值比率應以一百零八年上半年度為首期之揭露。
保險業不得將資本等級相關資料,作為業務上之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
前項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及其招攬人員不當業務競爭等事項之自律規範,由保險業同業公會訂定之。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財務資料:
一、資金運用表。
二、資產負債表。有增減資情事者,應附註說明之。
三、綜合損益表。
四、權益變動表。
五、保險合約負債、保險合約資產(包括剩餘保障負債、已發生理賠負債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六、其他負債項下之服務合約負債、特別準備及其他準備。
七、放款總額。
八、逾期放款。
九、逾期放款比率。
十、備抵呆帳金額。
十一、備抵呆帳覆蓋率。
十二、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十三、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其意見書。
十四、現金流量表。
十五、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決。
十六、資產之評估。
十七、各項財務業務指標;其項目及更新頻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十八、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前項各款財務資料應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內容或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報告為準。其更新期限,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其中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財務資料應每季更新;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財務資料應每年更新;第十八款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更新及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財務資料:
一、資金運用表。
二、資產負債表。有增減資情事者,應附註說明之。
三、綜合損益表。
四、權益變動表。
五、保險合約負債、保險合約資產(包括剩餘保障負債、已發生理賠負債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六、其他負債項下之服務合約負債、特別準備及其他準備。
七、放款總額。
八、逾期放款。
九、逾期放款比率。
十、備抵呆帳金額。
十一、備抵呆帳覆蓋率。
十二、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十三、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其意見書。
十四、現金流量表。
十五、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決。
十六、資產之評估。
十七、各項財務業務指標;其項目及更新頻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十八、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前項各款財務資料應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內容或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報告為準。其更新期限,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其中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財務資料應每季更新;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財務資料應每年更新;第十八款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更新及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