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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保險業除前條情形外,應於當事人申請後三十日內提供其查詢、閱覽其個
人資料,或製給其個人資料之複製本。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該保險業指定之地點,並由該保險業之人
員陪同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