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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增加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臺灣地區保險業擬增加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保險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可行性分析。
五、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六、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於尚未設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
二、變更預定負責人。
三、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被投資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與職掌及人員編制情形。
(四)被投資公司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五)風險評估:經營風險評估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三、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六、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包括證明能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及業務資料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等。
七、擬派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名單。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第七款保險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