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一款之業務,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往來業務之計畫及內容。
二、風險評估及風險控管計畫。
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業務,應分別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服務對象條件、服務範圍及方式。
二、風險評估及風險控管計畫。
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辦理第九條之業務,應由總公司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海外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
二、經當地政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海外分支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業務發展計畫、詳細業務項目及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之營業計畫書。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
一、再保險業務。
二、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
三、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