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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外國保險業經經濟部廢止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或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應即停止營業。
外國保險業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前,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