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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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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18 條
外國保險業應將其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依其本國法令於提出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中文譯本摘要。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依其本國法令公告之事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情事者,應即報主管機關備查。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EN
第 25 條
外國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限期繳銷營業執照:
一、申請許可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
二、不遵行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足營業所用資金者。
三、其本公司有第十六條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