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於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登記費及執照費並檢同下列文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三、驗資證明文件。
四、已依第七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負責人代表權授權書簽證本。
六、經理人、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理賠人員等重要職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七、分公司辦事細則及業務流程。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各類書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分公司辦事細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五、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六、其他事項。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EN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按其營業所用之資金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