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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應備置業務員登錄檔案,依序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務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登錄證字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統一編號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統一證號、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年度、登錄證有效期間。
二、所屬公司名稱、所在地及電話。
三、登錄之年月日。
四、有變更、停止招攬、註銷或撤銷登錄者,其事由。
五、授權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範圍。
六、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予登錄之事項。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向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查詢業務員之登錄,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不得拒絕。
所屬公司得向各有關公會查詢業務員有無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情形。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 EN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