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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法施行細則
因本法第八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但前項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