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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人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 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 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 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 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 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 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 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 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