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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本事業如擔任虛擬通貨移轉之轉出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取得必要且正確之轉出虛擬通貨之客戶(以下簡稱轉出人)資訊及必要之接收虛擬通貨之客戶(以下簡稱接收人)資訊,且依第十條規定保存所取得之前開資訊,並應將前開資訊立即且安全地提供予擔任接收方之事業。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理。
二、前款轉出人及接收人之必要資訊應包括:
(一)轉出人資訊應包括:轉出人姓名、轉出虛擬通貨之錢包資訊及下列轉出人各項資訊之一:
1.官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2.地址。
3.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二)接收人資訊應包括:接收人姓名、接收虛擬通貨之錢包資訊。
三、本事業未能依前二款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虛擬通貨之移轉。
本事業如擔任虛擬通貨移轉之接收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採取適當措施,以辨識出缺少前項第二款必要資訊之虛擬通貨移轉。
二、應具備以風險為基礎之政策及程序,以判斷何時執行、拒絕或暫停缺少前項第二款必要資訊之虛擬通貨移轉,及適當之後續追蹤行動。
三、應依第十條規定,保存所取得之轉出人及接收人資訊。
本事業執行虛擬通貨之移轉時,應確認交易對手(接收方或轉出方)之事業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事業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三、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四、對權責機關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