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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EN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函報創新實驗結果,應召開評估會議,就有關創新實驗對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等成效進行評估及提供意見。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申請人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就參與者權益保障、第十四條規定之遵循情形及資訊安全控管作業等事項,說明及確認其妥適性,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召開評估會議進行結果評估。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創新實驗結果文件備齊後六十日內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相關機關(構)。
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應邀請申請人,並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成員、應迴避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評估會議及第六條審查會議之成員對於創新實驗之相關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