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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N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指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參與者進行實驗之必要性。
二、其預期效益具可行性。
三、衡量達成預期效益之基準具合理性。
四、有效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權益之內容具體且具合理性。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審酌下列要件:
一、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
二、具有創新性。
三、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
四、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
五、建置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
六、其他需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