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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EN
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
一、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者權益之情事。
二、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或違反其附加之負擔。
三、未遵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核准者,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