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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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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22 條
電子支付機構得要求特約機構提存退款準備金至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先就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或尚未撥付予特約機構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辦理退款,仍有不足時,得於前項退款準備金之金額範圍內辦理退款作業。
電子支付機構得參酌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額度、請款週期、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平均單價及過往退款發生之頻次,評估特約機構提存之退款準備金金額。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
EN
第 21 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原儲值卡、原存款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除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外,得與使用者約定將前項退回款項轉為儲值款項,其儲值餘額仍應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無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退款作業時,應與使用者約定可供辦理退款作業之使用者本人存款帳戶,將相關款項轉入該存款帳戶,不得以現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