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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EN
電子支付機構執行前條所列交易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A 類交易安全設計:指採用固定密碼、圖形鎖或手勢之安全設計,如為固定密碼,其安全設計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如為圖形鎖或手勢,其安全設計應符合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二、B 類交易安全設計:指採用簡訊傳送一次性密碼至使用者行動裝置之安全設計,應設定密碼有效時間,並應避免簡訊遭竊取或轉發。
三、C 類交易安全設計:指採用下列任一款之安全設計:
(一)採用晶片金融卡之安全設計,應依每筆交易動態產製不可預知之端末設備查核碼,每次需輸入卡片密碼產生交易驗證碼,並由原發卡銀行驗證交易驗證碼;應設計防止第三者存取。
(二)採用一次性密碼之安全設計,應採用實體設備且非同一執行交易之設備;設定密碼有效時間;設計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予以鎖定使用,經適當身分認證後才能解除。如實體設備與執行交易之設備為同一設備,則應於使用者端經由人工確認交易內容後才能完成交易。
(三)採用二項(含)以上技術(Two Factors Authentication),其安全設計應具有下列任二項以上技術:
1.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所約定之資訊,且無第三人知悉(如固定密碼、圖形鎖或手勢)。
2.使用者所持有之實體設備(如密碼產生器、密碼卡、晶片卡、電腦、行動裝置、憑證載具等):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該設備為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所約定持有之設備。
3.使用者所擁有之生物特徵(如指紋、臉部、虹膜、聲音、掌紋、靜脈、簽名等):電子支付機構應直接或間接驗證該生物特徵,並依據其風險承擔能力調整生物特徵之錯誤接受度,以有效識別使用者身分,必要時應增加其他身分確認機制(如密碼)。間接驗證由使用者端設備(如行動裝置)驗證,電子支付機構僅讀取驗證結果,必要時應增加驗證來源辨識;採用間接驗證者,應事先評估使用者身分驗證機制之有效性。
四、D 類交易安全設計:指採用下列任一款之安全設計:
(一)臨櫃受理使用者交易,應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或簽名。
(二)採用符合電子簽章法之安全設計。
使用者依第五條規定以帳號及前項 A 類、B 類、C 類或 D 類交易安全設計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於符合第十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連線控制及網頁逾時中斷機制時限內,得直接進行該類交易安全設計及依前條第二項所定其得替代交易安全設計之交易。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採用符合電子簽章法之安全設計得使用憑證機制,相關要求如下:
一、應遵循憑證機構之憑證作業辦法。
二、應確認憑證之合法性、正確性、有效性、保證等級及用途限制,該憑證應由憑證主管機關核定之第三方憑證機構所核發。
三、擔任憑證註冊中心,受理使用者憑證註冊或資料異動時,其臨櫃作業應額外增加具二項(含)以上技術之安全設計或經由另一位人員審核。
四、憑證線上更新時,須以原使用中有效私密金鑰對憑證更新訊息做成簽章傳送至註冊中心提出申請。
五、應用於交易不可否認之憑證,應選擇負賠償責任之憑證機構,且該憑證申請須由使用者自行產製私鑰。
六、政府機關核發之憑證限應用於註冊時之身分確認。
七、每筆交易須針對支付內容進行簽章並驗證該憑證之有效性。
八、應確認該憑證私鑰儲存於符合共同準則(Common Criteria)EAL 4+(至少包含增項AVA_VLA.4或AVA_VAN.5)或FIPS140-2Level3(含)以上或其他相同安全強度之認證等晶片硬體內,以防止該私鑰被匯出或複製。如晶片硬體與產生支付指示為同一設備,則應於使用者端經由人工確認交易內容後才完成交易;或於交易過程額外增加具二項(含)以上安全設計。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進行身分確認,使用者應以帳號及第七條規定之 A 類、B 類、C 類或 D 類交易安全設計登入。
前項帳號及採用固定密碼之安全設計如下:
一、帳號如使用顯性資料(如商業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帳號、信用卡卡號等)作為唯一之識別,應另行增設使用者代號以資識別。使用者代號亦不得為上述顯性資料。
二、密碼不應少於六位。
三、密碼不應與帳號相同,亦不得與使用者代號相同。
四、密碼不應訂為相同之英數字、連續英文字或連號數字,預設密碼不在此限。
五、密碼建議應採英數字混合使用,且宜包含大小寫英文字母或符號。
六、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應限制使用,須重新申請密碼。
七、變更後之密碼不得與變更前一次密碼相同。
八、密碼超過一年未變更,電子支付機構應做妥善處理。
九、使用者註冊時係由電子支付機構發予預設密碼者,於使用者首次登入時,應強制變更預設密碼。
第一項採用圖形鎖或手勢之安全設計,準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含實體通路支付服務交易),於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支付、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提出提前付款請求或提出取消暫停支付請求時,及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儲值款項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者,應採用A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B類交易安全設計。
(三)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於使用者進行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支付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用D類交易安全設計。
前項 D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 C 類交易安全設計,C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B類交易安全設計,B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A類交易安全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