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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風險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風險因素: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外在環境風險因素:
1.國內外政府重要政策及法律暨財務會計準則變動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2.國內外經濟金融及經營環境變化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3.國內外市場競爭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4.不動產市場景氣變化對抵押擔保品價值及授信資產品質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5.國內外法令差異對本次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影響。
6.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二)營運風險因素:
1.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政策。
2.衡量與控管各風險之方法及暴險量化資訊。
3.資產品質:列明最近二年度逾期授信金額、授信風險集中情形、資產及負債到期分析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資訊。(附表二至附表五)
4.未來研發計畫及預計投入之研發費用。
5.公司投資活動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6.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7.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8.預期未來主要業務(含業務類別、交易量及收益情形)可能產生重大變化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9.經營權改變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10.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11.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12.員工舞弊或疏失可能造成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13.資訊系統損害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14.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經營對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其他風險因素:
1.信用評等現況及過去二年度之變化。
2.企業形象改變對企業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3.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二、訴訟或非訟事件:
(一)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繫屬中之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實質負責人、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繫屬中之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揭露資料同前目。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情事及公司目前辦理情形。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或喪失債信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四、其他重要事項。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