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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EN
受託機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一、申請或申報事項違反法令或虛偽。
二、申請或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意見書,表示違反其主管法令或不具可行性。
四、律師出具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受益證券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
五、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受益證券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
六、證券承銷商所出具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七、專家未明確出具信託財產之價格允當性意見書。
八、不動產投資信託之投資計畫所載內容未符合風險分散或收益穩定性原則,且無適當因應措施。
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初始募集金額用於計畫購買不動產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億元。
十、預計移轉或購買之不動產存在影響現金流量及建物安全情形。
十一、預計購買之不動產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涉及產權。
十二、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十三、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所提供信託財產相關書件及資料,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十四、委託人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移轉之財產權,未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但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不在此限。
十五、經主管機關退回、撤銷、廢止核准、不予核准或自行撤回申請或申報案件,受託機構自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
十六、有客觀事實證明無法達成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十七、受託機構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或有事實證明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尚未解決或改善。
十八、受託機構前各次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之受益證券發生無法支付本金、利益、孳息或收益等情事,情節重大。
十九、其他不符合本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必要。
前項第八款所稱未符合風險分散或收益穩定性原則,包括下列事項:
一、租金收入集中於少數最終承租戶,或單一承租戶租金收入超過總租金收入百分之四十。
二、預計購買標的扣除開發型不動產部分,最近三年之平均出租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發起人、發起人之關係人或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五條所定之關係人,承租投資標的不動產之租金金額占該不動產總租金收入百分之十以上,且其承租租金金額低於專業估價者估計之租金市場行情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預計購買之不動產標的,於發生單一意外事故時,損失將超過擬購買不動產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五、投資於單一不動產之初始投資金額,超過基金投資不動產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五。
前項第三款所稱關係人之定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不動產估價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就前項之估價報告書,訂定估價報告書範本。
受託機構委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宗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由二位以上之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若專業估價者間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受託機構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交易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其價格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六個月。
三、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應與交易當事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四、其他不動產估價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之交易行為,應於契約生效日起二日內,於受託機構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資產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
十、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書件。
十一、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二、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相關書件及資料,提供受託機構,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委託人違反前項規定,對於受益證券取得人或受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