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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一人。
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董事長應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或結算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或結算事業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五、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可健全有效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