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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除第五條及第六條施行日期另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票券商存儲之保證金,符合中央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規定者,得運用於下列用途:
一、作為集中結算交割機制之擔保品。
二、作為中央銀行日間透支或其他經中央銀行核准透支之擔保品。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用途。
票券商依前條規定運用保證金者,應於每營業日或中央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指定期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