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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投標不依前條所定投標方式為之,或應繳納保證金而未全額繳納者或出價未達拍賣底價,其投標無效。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 EN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公正第三人所設之標匭。
前項書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人之姓名或名稱、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願買之不動產。
三、願出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