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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N
金融機構得申請將現有二家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一家分行(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規定者,得申請將現有一家簡易型分行(社)變更為一家分行(社)。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整併或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併或變更之理由(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分行(社)之營業計畫(含業務經營分析及目標市場)。
以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分行(社)者,若有併同申請遷移之情事,適用第八條之規定。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 EN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